2018年5月,商業保理專委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接到部分會員單位反映,隨著《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其中關於禁止“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使用信用保險的規定,已導致商業保理業務已無法正常投保信用保險,對保理業務正常開展造成較大負麵影響。
專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專門組織專家就《辦法》的相關條款及其帶來的影響進行了調研。專委會認為《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無意中對商業保理行業產生較大的負麵影響,有悖於國際實踐與國內政策鼓勵方向。
針對此情況,專委會於2018年6月初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呈遞了《關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對商業保理行業產生較大負麵影響的報告》。現將報告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貿易信用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緩解措施,保障了保理業務順利開展,進而促進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有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辦法》第八條將“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列入保險公司禁止提供信保業務範圍。根據中國《物權法》和《合同法》,保理業務是通過債權轉讓完成的。據此理解,該條款的政策指向是禁止為保理(債權轉讓)業務提供商業信用保險。而實際上,保理業務投保的信用風險是信用貿易中供應商轉移給保理商的買方付款風險,因而保理商持有的信用保險保單與一般企業持有的保單的實際風險大致相同。
專委會提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對以上情況進行評估,以確定合適的政策,讓信用保險成為保理業務重要風險緩解工具,成為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有效手段,同時不會造成保險行業係統性風險或對保險行業完整性產生不利影響。
在此,專委會呼籲廣大會員企業認真學習近期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文件精神,合規經營,嚴控風險。對於相關監管政策變化給行業帶來的影響,專委會將繼續密切關注、深入研究,積極為行業發聲,為行業發展爭取到更有利的環境和更廣闊的空間。
如您有關於行業監管的反饋意見或相關建議,請發送至專委會秘書處郵箱:cfec@cfec.org.cn。